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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库票据风险与应对

2023/4/25

“暂估入账”是一种会计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管理方式,常用于企业采购的货物已经入库但未取得发票,或是企业已支出费用但尚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一般会以暂估入账的方式进行账目处理,待取得发票后,再对相关税费做调整。但是,不标准的“暂估入账”操作却可能被怀疑存在隐瞒收入、购买发票、虚增成本的违法行为,甚至可能被认定为偷逃税、虚开发票等更加严重的罪名。那么“暂估入库”不规范操作可能带来何种风险?


我们来看个稽查案例: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2022〕180号


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在2018年2月期间产生的成本包含:记账凭证号为-32号对应的摘要为“暂估入账”的主营业务成本1,984,018.46元,记账凭证号为记-43号对应的摘要为“暂估成本”的主营业务成本75,471.43元。以上2份记账凭证共计列支成本2,059,489.89元,存在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进行成本列支的问题,且账簿中后续未见合理关联的账务处理及真实、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单位缺失合法税前扣除凭证,并且不能按照《金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相应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514,872.47元。


没有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或者普通发票,采购货物应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暂估入库处理是指发生当月货物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发票,不能准确核算入库成本的情形时,为了核算该部分货到票未到的存货成本,在月末按暂估价入账的会计处理方式,体现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及谨慎性原则。


一般纳税人暂估入库的,存货入账价格应根据与销售方约定取得发票类型进行区分情况入账: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不含税价格入账;将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含税价格入账。小规模纳税人应按含税价格暂估入库。


当收到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不一致的,应按实际发票金额调整销售成本,当暂估金额小于实际发票金额的,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发票入账价格-暂估入账金额),贷记库存商品;当暂估金额大于实际发票金额时,作相反分录。


对于企业已暂估入库的货物结转成本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2011年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按这个规定,发票取得是可以跨年的,但是必须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对应发票,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一般情况下,到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没有取得发票的不能税前扣除,就要调整增加利润额,计算交企业所得税了。并且最好红冲掉,如果不红冲掉的话,以后稽查时存在补税,交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的。也就是说对于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在发生的当年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取得发票的,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如果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该如何处理?


依据税总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可以得出结论: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可以追溯到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期不得超过5年;如追补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暂估入库实务中一般会存在哪些问题?


1. 导致企业债权债务反映不实,给企业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由于企业购进货物,如果已经验收入库,并且在当期已经使用部分或者全部,但是企业没有取得相关原始依据,或者没有发生付款行为,但是根据重要性原则对该笔业务必须要进行账务处理,确定资产价值和债务的现时义务。


2. 由于采购物资结算的不及时导致发票以及付款后续工作不及时,发票不能及时取得,那就影响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结果必然导致企业将本来用于周转的流动资金拿来支付税款。


【总结】


依据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其解读文件规定,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暂估的会计核算,一般要求是“当月底暂估,下月初冲回”,在实际工作中为简化会计处理,具体做法是:发票未到的当月月底暂估,发票到达时再冲回,而不必每月月初冲回,月底再暂估。但使用这种方法时,财务人员应设置备查账或作辅助核算,对估入的金额、户名等逐笔登记,以便发票到达时逐笔查找并划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