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6
2026年10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6年第49号令),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届时2017年第11号令同步废止。
此前,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第837号令)已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办法进一步明确境外投资核准备案、信息报告及监督管理等要求。
对于计划出海、通过香港公司开展境外投资的内地企业,新规有哪些重要变化?
居民个人直接对外投资正式纳入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符合条件的非敏感类投资,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省级发改部门申请备案。
* 需注意:但这不代表个人可以自由将资金汇往境外,仍需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内地企业通过其控制的香港等境外公司开展非敏感类再投资,无论投资金额大小,均应按规定在实施投资前10个工作日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
* 通过受控境外企业开展返程投资,也需重点关注相关报告要求。
中方投资额达到1亿美元及以上,或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投资,应在开展规定的重要前期工作前10个工作日提交报告。
属于规定范围的境外投资,完成或终止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原完成报告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投资者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提交截至上年末的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
未按规定办理核准备案、虚假申报等行为,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按投资金额比例罚款等处罚,严重违规者还可能被限制开展境外投资。
此次新规对通过香港公司投资第三国的内地企业、直接开展境外投资的居民个人,以及计划进行海外并购和大型投资的企业影响尤为值得关注。
相关投资者应提前梳理境内外持股架构及实际控制关系,根据项目性质判断核准、备案和信息报告要求,并统筹资金出境及交易时间安排。同时,已开展境外投资的企业也应关注投资变更、完成、终止及年度报告等持续合规义务。
⚠️ 特别提醒:报告要求调整并不意味着ODI备案及资金出境审核全面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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