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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发四文,部分优惠政策延期,2.5%优惠不再延续

2023/3/28

国务院总理李强3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以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昨天相关政策文件发布,本期我们来一起看一下都延续和优化了哪些优惠政策。


1. 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昨天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该《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第二条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延续实施“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至2027年底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新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中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公告中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公告中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这里需要注意,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3.延续实施“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至2027年底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对之前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进行了延续。该《公告》规定: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原第四条规定的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继续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也就是说在2023年1月到3月期间符合规定但已缴费的,现在可以申请退费啦。


4. 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延续


之前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的,不可以继续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的是按5%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需注意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5.延续实施“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24年底。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延续。


除此之外,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提到:


2023年底前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


3月24日发布了税委会公告〔2023〕第3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为支持国内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到2024年底


之前的优惠政策涉及六个文件,分别是人社部发〔2022〕23号、人社厅发〔2021〕2号、人社厅发〔2020〕18号、国办发〔2019〕13号、人社部发〔2018〕25号、人社部发〔2017〕14号。


具体优惠内容是:自2022年5月1日,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按照现行阶段性降率政策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本地具体费率由各省(区、市)确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我们也会持续关注解读后续发布的相关政策。


【总结】


继续减税降费!这是国常会最新释放的强烈信号。连续几年遭遇疫情冲击,减税降费政策在稳定市场信心、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继续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将预计每年减负规模达4800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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