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5/27
截至今日,公开信息显示已有11省市明确(山西、山东、江苏、安徽、青海、宁夏、广西、黑龙江、江西、海南、厦门),自然人代开发票,如果所得项目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相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1.自然人到大厅代开劳务费发票,大厅不再征收个税!并不是就不需要缴纳个税了,需要支付方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
山东省税务局2019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山东省(不含青岛)范围内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三、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晋税函〔2019〕116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真正还权明责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做好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以下简称“代开发票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
二、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对于取得经营所得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对于其他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事后管理,定期汇总统计纳税人代开发票数据,并与相关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数据和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数据进行比对。比对结果不一致的,作为风险事项推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接收到的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风险事项,应及时进行风险处置;对于取得所得未按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和支付所得未按规定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严格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代开发票单位为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代开发票单位为转让住房个人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4日
山东省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代开发票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复: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规定,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山东税务、山西税务,财税职场整理发布。
安徽源泉财务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皖ICP备17015878号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