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5/6
五月上班第一天!5月前后,又有一大批新政策开始实施了,建议会计打印出来学习,不然没法干活!
5月前后开始的新政策:
取消一个证!严查“公转私”
北京、山东、福建、广东、深圳等地相继发布公告,自2019年4月28日起,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文件再次明确:加强银行账户资金管控,取消开户许可证!会计们千万要注意了!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北京市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山东省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福建省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公告
随着北京、山东、福建、广东、深圳等地相继推开,说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开始加快进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预计接下来其他各省也会相继推进。
关于取消开户许可的政策,各地已经出台相关的公告,并且开始正式实施,这对我们工作的影响也是巨大的:
提醒各位:以后,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管理将会更加严格了。尤其是那些还在用私人账户发工资的老板们,那些超过限额划款的银行账户,都要小心了!
定了!增值税加计抵减必须这样做账!
最近,又一重要政策发布!财政部明确,增值税加计抵减必须这样做账!千万别写错分录了!
财政部明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举个例子
假设:
2019年4月份我一般纳税人咨询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4月份销项税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录:
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1万元
应纳增值税=31-10=21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1-1=20万元
一、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二、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其他收益 1万元
5月1日起,纳税申报表大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5月1日开始,纳税申报表将发生重大变化!
划重点!主要调整情况如下:
一、调整4项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1、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3、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4、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社保费率降低,移交税务方式明确
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要降至16%,社保缴费基数要调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马上要实施了,它会对你有什么影响?
一张图带你们看得明明白白!↓↓↓
企业所得税修改,变化很重要
为与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慈善法相衔接,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作了相应修改,明确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具体操作,删除了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714号),主要修改变化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删去第一百二十七条。
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了新变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受理开具机关。将《税收居民证明》的受理、开具机关调整为新的县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申请开具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
二、调整部分开具事项。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
三、精简部分涉税资料。
四、修订调整表单样式。
《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重磅!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扩围!
为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划重点!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有两点!
1、2019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注意:并非所有的行业!)
2、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时候享受。
财政部通知,会计考证或可省一笔钱!
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称《通知》),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通知》拟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调整机制、开支范围等财务事项作出规定。重点内容如下:
一、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各类法人企业按照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提高职工素质和能力所需教育和培训支出的费用。
二、提取比例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年度提取比例在1.5%-8%范围内确定,且不得随意变更。
三、不得挤占、挪用经费
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从当期管理费用中列支,作为应付款管理,严格按制度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60%以上经费用于一线职工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应当用于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业务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
五、不得用于疗养、旅游
企业不得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安排疗养、境内外旅游等与职工教育培训无关的项目支出。
关于这项职工教育经费,和会计关系非常大,会计考取证书(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高级会计职称),以及会计人继续教育,所涉及的费用都属于提高职工素质和能力产生的费用,所以这项政策目前是非常给力的。
税总明确!5月1日起,
留抵退税必须这么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出台后,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就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
划重点!重要内容主要有以下6项!
一、符合什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注意:以上条件需同时符合,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注意: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纳税人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公告》明确,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在符合条件的次月起,在申报期内完成本期申报后,需要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注意:
1、税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留抵退税;
2、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四、税务机关是否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审核确认?如何审核?
在办理留抵退税过程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可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按准予办理、暂停(终止)办理、不予办理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五、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后,纳税人应如何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按照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六、如果发现纳税人骗取留抵退税,如何追责?
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大家必须要注意的新政策了,一转眼2019年已经到了5月份了,各位会计依旧要很忙!o(╥﹏╥)o
安徽源泉财务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皖ICP备17015878号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