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4/1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解答: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峰
二、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刘毅
三、纳税人符合赡养老人的扣除条件,被赡养的老人年度中去世,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享受至哪个月份?
解答: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峰
四、生产企业免抵税额是否需要缴纳附加税?
解答: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五、婚前女方购买的房产,婚后能否由男方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峰
六、企业没有成立工会是否需要缴纳工会经费?
解答: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代收、拨付和管理等事宜,适用本办法,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计提并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上级主管工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安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8〕2号)
非税收入处审核:郭菁菁
七、发生哪些情形,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解答: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峰
八、纳税人收养孩子,能否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峰
九、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按月还是按季申报增值税?
解答: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刘毅
十、个人因公用车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峰
十一、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以前年度享受优惠期未满三年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最新的优惠政策?
解答: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刘毅
十二、营利性医疗机构生产的制剂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刘毅
十三、纳税人缴纳的契税是否可以计入到房产税的房产原值中?
解答: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十四、 节能汽车如何征收车船税?
解答: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
七、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资源和环境税处审核:吴成长
十五、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是否需要本人去办理?
解答: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峰
十六、对提前续保而无法同时缴纳次年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如何缴纳车船税?
解答:纳税人可选择下列一种方式缴纳车船税:
1.在次年续保时缴纳当年车船税;
2.在次年自行前往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当年车船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文件》(皖税发〔2018〕132号)
资源和环境税处审核:吴成长
十七、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如何计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销售额?
解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刘毅
十八、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峰
十九、企业整体出售给另一家企业,不动产一并转给该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刘毅
二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提高后,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是否依然分开核算享受免征?
解答:不再分开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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